无车承运业务,如何税务处理?如何开票?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车承运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与货运物流行业深度融合出现的新的经营模式。为了加快完善与新经济形态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物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鼓励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纳入试点的企业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向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
增值税适用项目
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无车承运人应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
适用税率
(1)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适用11%税率;
(2)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适用10%税率;
(3)2019年4月日至现在,适用9%税率。
关于进项抵扣
在实际的业务发展中,由于货车司机分散独立经营的特点,为了推动落实无车承运人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第30号公告中规定:
“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无车承运企业的可抵扣项目,减轻了增值税税收负担。
关于发票开具
经省国税局批准,无车承运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无车承运平台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另外,无车承运平台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
对于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无车承运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