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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的税前扣除怎么规定的?今天说清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1-04
普通

关于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具体有哪些政策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不包括可据实扣除的扶贫捐赠金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1)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3)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3、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的捐赠支出

(1)财税〔2000〕97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2)财税〔2000〕21号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3)财税〔2004〕39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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