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企业适用增值税原税率注意这些!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降低增值税税率。自降低税率以来,存在购销双方因4月1日之前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导致购销双方对购销业务在4月1日及之后开具发票是适用新税率还是适用老税率之争;也存在4月1日以前未开具发票在4月1日及以后开具发票适用原税率的情况;还存在4月1日之前的业务已经开具发票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或开具错误,需要适用原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等情况。最近国税总局发布的2019年第31号公告对于开具适用原税率发票的规定,对购销双方企业产生哪些影响呢?在开具适用原税率的发票购销双方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首先,我们先看看国税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十三条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规定: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自2019年9月20日起,企业需要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不能随便开具了,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获取临时开票权限,并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可以开票企业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那么,具体哪些情况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呢?
31号公告附件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规定: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看完上述规定,有的企业可能着急了,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但是当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也未申报缴纳税款,现应购买方要求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怎么办?难道不能补开增值税发票了吗?
对于上述情况,销售方企业应先更正申报业务发生时的增值税申报表,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之后,按上述第2种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申请开具原适用税率的发票。
购销双方企业及财税人员在实务工作中须注意上述情况外,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购销双方因原购销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购销双方对购销业务在4月1日及之后开具发票是适用新税率还是适用老税率之争的情况,或是对于降税率之前发生的业务,在降税率后履行完毕的业务,购买方一律要求开具原税率的发票等情况,购销双方企业一定要按照购销业务发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适用原税率;发生在4月1日及之后的,适用新税率。否则,购销双方存在税务风险。
一、应适用税率错误购买方存在的税务风险:
税率错误属于不合规发票,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税率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如果取得的是税率错误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根据业务发生的时间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及之后,但是要求销售方开具原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原税率增值税发票,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可能面临刑事处罚,企业尤为要注意,不要为了多抵扣几个点的进项而导致的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二、应适用税率错误销售方存在的税务风险:
销售方未按照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正确税率的发票,如应适用原税率而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存在补缴增值税及滞纳金的税务风险,被认定为偷税,存在罚款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如应适用新税率因向购买方妥协而按购买方的要求开具原税率的发票,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因此,购销双方企业应以业务发生时增值税纳税人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判断原则,确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率是适用新税率还是适用原税率,从而避免企业和财税人员的相关风险。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