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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外卖食品增值税税率有变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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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税总局发布了2019年第31号公告(以下简称31号公告),31号公告一经发布,立即引起了大家的热切关注和讨论。其中对于“外卖食品”的规定,是大家关注和热烈讨论的话题之一。讨论的焦点是:对于“外卖食品”,31号公告的规定,是否与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有冲突?“外卖食品”是适用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还是适用31号公告的规定?下面我们先看看财税〔2016〕140号的具体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文件的出台,解决了当时“外卖食品”是按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餐饮服务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争议,受到了广大企业的欢迎。但是在实务中,广大企业和财务人员往往忽略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随后发布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导致企业在适用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规定时,出现了争议,给企业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例如中国税务报上刊登的江苏省如皋市国税局 南通市财政局沈建明 刘志耕的关于“外卖食品”适用增值税税率争议的案例文章。

该案例具体情况:

甲公司为登记注册的五星级酒店,30年前创立了某知名包子品牌。为确保包子品质,将品牌做大,甲公司投资成立乙公司,专门从事包子的生产和销售。同时,甲公司还在酒店大堂内设立了专卖部,卖出的包子全部由专卖部从乙公司购进。目前,甲公司的专卖部销售包子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顾客在酒店内现场消费;二是顾客从专卖部购买后带走;三是顾客网购或现场订购后通过快递寄往外地。根据专卖部的销售台账,顾客以后两种方式购买的,占专卖部全部销量的90%以上。

在近期的一次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通过对甲公司各月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统计和分析,发现该公司进项税额占比最大的,是购进乙公司生产的包子。甲公司全年累计购进乙公司包子约900万元,并按照17%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此一项的进项税额就达150多万元。但在销售包子后,甲公司则按照餐饮服务6%的增值税税率申报缴纳销项税,形成了“高扣低纳”现象,导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偏低。

对此,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对外直接销售的包子不应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企业却有不同意见。直接对外销售的包子,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外卖食品”范围,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争议焦点:

甲公司认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公司对外销售包子属于外卖食品,所以应按照餐饮服务的税率6%计缴增值税。甲公司还认为,公司没有开展纳税筹划,也不存在偷税故意,更没有实施弄虚作假的偷税行为,而且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及时如实弄清了情况,不应该接受处罚。

大家看到这里,也应该认为企业的观点是对的吧,适用税率没有错误。但是税务机关是这样认为的:

税务机关指出,甲公司仅仅关注了14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但却没有关注与140号文件配套发布的《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解读》)。《解读》指出,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实施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甲公司通过专卖部对外销售的包子系外购,没有经过自己的生产或加工,不属于140号文件所指的外卖食品范围,是税法规定的兼营行为,依据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7%计缴增值税。

最终,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销售的包子包括现场堂食和非现场堂食两种情形。现场堂食的属于提供餐饮服务,按照6%税率计缴增值税,而非现场堂食的属于销售货物,按照17%税率计缴增值税。甲公司应以扣除顾客堂食部分的销售额,作为查补计税销售额补缴增值税。考虑到甲公司相关行为的主观恶意较轻,税务机关给予了补缴税款1倍的处罚。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实物中对于“外卖食品”是适用于货物的税率还是适用餐饮服务的税率,存在的争议较大。这种争议给企业带来了困惑和损失。为什么对于“外卖食品”的规定以解读的方式发布?解读是否有权威性?企业是否必须依照执行?

对此,国税总局关注到了实务中对“外卖食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存在较大的争议,为避免这种争议,避免企业对“外卖食品”出现适用税率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国税总局将《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中关于“外卖食品”解读性规定,在最近发布的31号公告中明确以公告的方式对外发布,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规定,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31号公告的解读,其中对于“现场制作食品”解读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模式的不断创新,消费者不直接就餐而是购买食品后打包带走的这种快速消费方式越来越普遍,但这一消费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纳税人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本质。因此,为统一征管口径,确保“堂食”和“外卖”税收处理的一致性,《公告》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31号公告及解读规定可知,关于“外卖食品”,31号公告的规定与财税〔2016〕140号不相互冲突,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文件应结合起来适用。“外卖食品”适用于6%的增值税税率,须满足的条件为:

企业参与了“外卖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即现场制作食品),且直接销售给销售者,两者须同时具备。

如果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应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外卖食品”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大家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呦!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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