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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如何计税?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2019-08-15
普通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新税制后,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依法应当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为避免离退休人员办理汇算清缴带来的税收遵从负担,原则上平移原有计税方法,即对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待遇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单独计算纳税,不计入综合所得,无需办理汇算清缴。实践中,对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2)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3)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或者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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