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注意!最新预缴申报表的重大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等最近新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适时地修改调整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修改调整后的新报表除了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单独体现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外,房地产企业填报最新版月(季)度预缴申报表发生了哪些变化?新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的是有利的还是不利的影响?
为了让大家清楚的了解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修改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对月(季)度预缴申报表修改前进行了比较,比较表如下:
从上述比较表可知,23号公告去掉了:
1.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
2.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那么,去掉上述两点对房地产企业是有利还是不利呢?下面举个例子: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普通住宅,2019年一季度预售普通住宅取得不含税预售销售额3亿元,二季度预售普通住宅取得不含税预售销售额2亿元。该普通住宅与二季度交付给业主,二季度结转普通住宅的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含2019年之前预售的普通住宅收入5亿元),并结转相应的主营业务成本8亿元,该普通住宅实际利润为9000万元。该企业普通住宅税务机关核定预计利润率为10%,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则二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下:
1.按季度报表修改前的方法计算
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3亿元+2亿元)×10%×25%-1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250万元-3亿元×10%×25%
=500万元
2.按季度报表修改后的方法计算
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9000万+(3亿元+2亿元-10亿元)×10%}×25%-1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000万元-3亿元×10%×25%
=250万元
根据23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就可以调减了。从而避免了房地产企业在预缴环节重复缴税导致税负过重,只能到次年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占用企业经营资金问题。修改后的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一项利好。
那么修改后的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何时开始执行呢?
国税总局出台的23号公告的解读规定:《23号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9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朋友们要注意了,从2019年第2季度或2019年6月份您就可以按修改后的季度报表及填报口径进行(月)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了。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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