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业务梳理
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指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常有会员问,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以销项税额先减加计的10%,然后再减进项税额吗?
大家都看清楚哦,这里是“抵减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是什么概念?翻开增值税暂行条例: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所以,大家说销项税额可以先减加计的进项税额的10%、再抵减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吗?
还有更多的会员问,采购货物形成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吗?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进项税可以加计吗?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出的可加计抵减金额怎么作账?下面我们就一起来梳理一下,看看具体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一、执行时间
加计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是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截止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共计实施21个月。
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提示:如果2019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期末有可加计抵减的余额,而2020年不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加计抵减余额还是可以继续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的。但如果2021年年末结余的可加计抵减额,不可以再继续抵扣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二、适用条件及判断
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
所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计算具体比例的期间是怎么确定的?
政策明确,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2019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2020年和2021年分别以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所以,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度享受的,当年条件符合,当年享受,次年不符合条件的,则不可以再享受。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销售收入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举个例子
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虽然超过50%,该纳税人在2019年仍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如果该纳税人在5-7月的销售额比重符合条件的,则自5月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如果该纳税人在5月、7月均没有销售额只是6月有销售收入,仍以5-7月的销售额来计算,而不能以6-8月的销售额计算。
再举个例子
A公司2019年4月1日成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取得了进项税额但销售收入为0。2020年3月至5月发生销售行为,且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
那么A公司符合2020年享受加计抵减的条件,且A公司自2019年4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计算比例时,销售额怎么确定?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计算期间发生的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即征即退销售额、稽查查补的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纳税评估增加的销售额。
适用差额纳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
三、加计进项税范围
可加计抵减的进项税范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可抵减年度,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都可以计算加计抵减额。包括采购货物产生的进项税、包括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进口产生的进项税额及代扣代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动产形成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四、申报及账务处理
如果A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咨询服务,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税率6%),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那么4月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按照《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依据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纳税人在4月的加计抵减额和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5×10%=2.5(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2.5-0=2.5(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25=5(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2.5万元。
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30-25-2.5=2.5(万元)。
以上各栏次均为“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些时A公司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
贷:其他收益 2.5
银行存款 2.5
如果A公司在2019年4月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月销售涉及销项税额3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万元,那么A企业在申报时,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称《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发生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40×10%=4(万元)。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0+4-0=4(万元)。
由于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30-30=0(万元)<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可抵减额”,所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本期实际抵减额”=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0;
《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 “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4(万元)
这种情况下,因为没有实际抵减应纳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
五、参考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深化增值税改革即问即答(之一)-(之十)
财政部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