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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要注意什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4-10
普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从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出口退税率调整的过渡期间,出口企业要注意把握:

一、过渡期间

出口行为发生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的。

二、出口行为发生时间的确定

1、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3、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不是进入保税区的时间)。

三、两类企业的过渡政策

(一)外贸企业

按购进时的税率确定退税率:

1、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2、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

(二)生产企业或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跨境应税服务企业

过渡期间,一律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 作者:缪老师(正保会计网校)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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