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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合伙人慎重选择20%的个税优惠税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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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财税〔2019〕8号文件,不但明确了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经营所得(即5%-35%的个税税率)缴纳个税,而且对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含创投基金)规定,其个人合伙人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看完上述规定,是否为了适用20%税率会毫不优惠的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呢?如果您这样想,建议您慎重考虑,虽然对于创业投资合伙人来说,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个税的税率很容易达到35%的最高档个税税率,但选择适用20%的税率不一定是个税税负最低的。理由如下:

一、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适用20%的个税税率的不利因素

1.不同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减,只能是单一投资基金的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可以相互抵减。

2.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3.单一投资基金的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4.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二、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的个税税率的有利因素

1.不同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减。

不同投资项目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

2.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符合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不但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且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3.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

但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选择哪种核算方式,适用哪种税率,创业投资合伙人应从整体权衡考虑,不要盲目选择适用20%的个税税率。如投资基金和投资项目比较多,且预计未来不同投资项目有的有投资收益,有的有投资损失,损失收益都不小,则适用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预计未来不同投资项目有的有投资收益或多数项目有投资收益,有的有投资损失但损失金额小,则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适用20%的个税税率。

注意: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基金管理规定的完成基金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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