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十大问题答疑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一直是财务人员实务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之一,某项支出能否扣除?费用发生后是全额扣还是另有规定?本周,小编精选比较受关注的几个税前扣除热门问题,做了详细回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大家在工作中有任何税务或会计方面的“疑难杂症”,都可以加入财税会员,我们的资深专家会为大家解惑哟!更多会员服务>>
「No.1」
取得的旅行社开具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二条规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第一条规定,《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旅行社代理销售航空机票,是可以向购买者开具行程单的,且行程单是合法的报销凭证和税前扣除的合法票据。
因此,取得的旅行社开具机票电子客票行程单可以税前扣除。
「No.2」
国税总局公告【2018】28号第九条中规定对方为个人从事小额零售经营业务可以个人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个人是否含个体工商户?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九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对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适用于增值税起征点,综合分析,个人应含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No.3」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章程约定5年内分期出资实缴到位,那么我们在这5年内借款经营产生的利息,在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应该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发生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
「No.4」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所以,贵公司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No.5」
乘坐大巴车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只给保险凭单(相当于合同),可以该凭单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所以接受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No.6」
个人为企业提供零星劳务业务,公司支付劳务费,是否可以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个人为企业提供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企业不可以以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凭证作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该以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No.7」
企业支付员工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保费取得发票,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案」
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不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和健康保险保费,不得税前扣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No.8」
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的手续费税前扣除需要发票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金融服务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增值税的规定,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的收款手续费属于增值税金融服务中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收取手续费方应给贵公司开具发票;根据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贵公司支付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的收款手续费应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
「No.9」
个人出租房子在计算个税时,可以扣除哪些费用?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包括: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No.10」
注册资本6000万,实缴2000万,现在企业借款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册资本6000万,实缴2000万,如果未投资到位的4000万资本金是因未到规定的出资期限而未实缴,则您企业借款的利息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其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未投资到位的4000万资本金属于已到规定的出资期限而未实缴资本金,则您企业借款的利息属于上述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其借款利息不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