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税2017年上半年10个征管相关问题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什么是“首违不罚”?
答:根据《关于发布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 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年内首次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应予行政处罚。税务行政相对人一年内实施上述同类税收违法行为两次以上,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前款所指“一年”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同类税收违法行为”是指应当适用同一处罚条、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
因此,单位一年内首次逾期申报清卡,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一人兼职多个企业办税人员的如何提供实名办税资料?
答: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第(三)款规定:“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所以,一人兼职多个企业办税人员的,需提供每个任职单位的相关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协议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其他重复资料则不必多次提供。
4、增值税金税卡、IC卡发生丢失被盗,是否需要上报给主管税务局?
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第332号)的规定:“技术服务单位和一般纳税人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在当天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在3日内将金税卡和IC卡丢失被盗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
5、丢失发票如何处罚?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对新设立企业,从未办理涉税事宜,也未补录涉税信息的,是否要做税种核定?是否需要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相关培训资料的通知》(税总办函〔2015〕1089号)第二条第3点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税务总局对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419号)文件的规定全国适用: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或领用(代开)发票时,再对纳税人进行税种(基金、费)核定。税种核定后,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地税局取消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的零申报的规定。”
因此,对纳税人来说,期间如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录有关涉税信息,进行税种认定,办理纳税申报。
7、如果企业有差额征税的业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中“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差额前的数据还是差额后的数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年应税销售额是差额前的销售额。
8、异地提供不动产租赁是否需要开具外经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因此,异地不动产租赁业务不需要开具外经证。
9、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10、企业所得税为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纳入信用等级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因此,核定征收的企业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