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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惠挺可观

2015-05-05 11:04来源:大连新闻网

日前,我市出台《关于支持企业创新和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今后3年,每年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0户。记者从市国税局高新区局了解到,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出口退税等方面均享受可观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2]27号规定,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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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改增还有免税新政

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出口退税: 计算机软件出口免税

在出口退税方面,财税[2003]238号规定,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使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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