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附件1)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附件2),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自2014年第四季度起(税款所属期),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通过我局电子税务局认真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附件3,填报说明见附件4),及时享受该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