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进一步明确执行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2〕18号),明确了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及管理办法。
一、享受主体
云南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储企业包括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
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优惠内容
一是印花税优惠。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管理办法
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政策原文:
云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云南省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委托,承担省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并取得省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二、州(市)级、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企业,是指受州(市)、县(市、区)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粮食和储备等部门委托,承担州(市)级或县(市、区)级粮、食用油、糖、肉储备任务,且取得州(市)或县(市、区)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承储企业。
三、有关税收政策按照《8号公告》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五、各级发展改革、商务、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把承储企业名单、委托储备相关情况和信息及时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做好减免税相关管理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