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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0-22
普通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2021年第7号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税务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推进税法体系的统一、完善,有助于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掌握税费政策。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改)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开展了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统一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3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废止,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部分文件条款已有新的规定替代,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号)中的第一条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21年第2号)替代。

二是部分文件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9号)第十一条“车船税减免申请和办理”的管理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2019年第21号)第一条规定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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