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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04-25
普通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省财政厅联合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信请邮寄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25号省财政厅税政处或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号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450000。

  2.电子邮件请发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或hnswcxc@126.com;

  3.电话及传真:0371-65808805或0371-81906875。

  附件:

  1.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本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免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方式,不支付差价或不超过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1.3倍的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县(市、区)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相关部门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办法。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应急管理、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和征收、征用、灭失住房、不可抗力等认定信息、材料,在税务部门送达书面函件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四、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将《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差别税率、减免情形等进行了授权,规定上述事项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为贯彻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契税法相关授权规定,确保契税法在我省顺利实施,有必要及时研究出台《关于河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二、起草原则

  (一)保持税制平移。遵循契税立法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注重区域衔接。在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参考外省情况,适当降低住房契税税率,减轻纳税人税负,促进民生改善。

  (三)操作简便易行。政策规定尽可能易于纳税人理解,方便纳税人申报,提升办税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三、有关说明

  (一)适用税率

  规定我省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在保持其他房屋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百分之四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将住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由百分之四下调为百分之三,适当降低了我省契税税负。

  (二)免征事项

  规定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两种情形免征契税,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规定纳税人通过自行申报享受免征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让纳税人享受优惠更加方便快捷。同时,规定将相关材料留存备查,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事后监管,防止税收流失。

  (三)部门协作配合

  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有利于契税涉税信息共享,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动实现契税管理共治格局,确保契税法在我省有效贯彻落实。

  (四)施行时间

  明确施行起始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与契税法施行时间保持一致。

  (五)需特别说明事项

  契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目前,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不会影响个人享受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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