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预缴期限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 2019年第4号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为了减少纳税人办税次数,对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统一调整为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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