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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确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

2018-04-10 16:59来源: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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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核定扣除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根据辽宁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辽宁省投入产出法产品目录及扣除标准》(见附件)。

  (三)省国税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核定扣除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纳税人应自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投入产出法产品目录及扣除标准.xls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6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扩大核定扣除行业的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继续扩大核定扣除范围。

  二、纳入核定扣除的行业范围

  自2018年5月1日起,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取得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全部用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将购进农产品并且全部或者部分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范围(以下简称核定扣除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核定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根据辽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辽宁省投入产出法产品目录及扣除标准》。

  (三)省国税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核定扣除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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