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分支机构能否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宁波国税
2014-09-28
普通
问:我公司是总公司下面的一个负责售后维修服务的独立核算的二级分支机构,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条款有单独列明),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公司是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上述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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