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该企业税务上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