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 海南地税
2014-09-09
普通
问:企业的股东向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但长期(跨年度)没有归还,请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的股东向企业(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借款,但长期(跨年度)没有归还又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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