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置换涉税问题需要注意
来源: 广西地税
2014-08-29
普通
一、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发生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和征管问题解答的通知》(桂地税发﹝2002﹞265号)第四条第(十)款规定:“交换房地产的行为既发生了房产产权、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交换双方又取得了实物形态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它属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应按规定对房地产交换的双方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四、同时涉及以下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如为企业发生的置换行为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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