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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