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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成本对象开工之前是否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来源: 浙江国税 2014-08-06
普通

  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4年7月新开发了一个楼盘,请问对于该楼盘的成本对象的确认是否需要由企业在开工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不需要事先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确认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自发布之日(2014年6月16日)起30日后施行。并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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