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可以申请放弃免税权
来源: 厦门国税
2014-07-08
普通
问:我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根据经营需要,我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是否可以申请放弃免税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申请放弃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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