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07-02 09:32 来源:安徽地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