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院预售票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来源: 厦门国税
2014-07-01
普通
请问电影院预售票收入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第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电影院预售票收入时,尚未开具发票的,属未提供应税服务,应在提供应税服务完成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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