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展会期间,公司在展厅上展示公司所经销的工艺品,并且隔日对展品进行更新,有些撤换下来的展品(例如挂件)作为纪念品现场赠送给前来洽谈的客户。这些展品是否应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你公司撤换下来的展品如用于无偿赠送给与会客户,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