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营改增”新知识无处不在
2013年12月18日一大早,位于鄂西北的湖北省丹江口市已是寒气刺骨,严霜凛冽。然而,在丹江口市国税局纳税评估办公室里却是春意浓浓,笑声不断。丹江口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办税员小张,一一握住丹江口市国税局纳税评估人员的手激动地说:“真是太感谢你们了!真的!实在想不到,你们去评估,却为我们公司挽回经济损失8万多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13年12月上旬,丹江口市国税局对该公司实施了纳税评估。在评估时,工作人员无意中发现,2013年12月2日,该公司从国税局代开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外购非专利技术300万元;完税凭证上标明:缴纳增值税87378.64元。
凭着职业的敏感,评估人员认为,这张发票和完税凭证背后一定大有“文章”。一方面,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营改增”范围,在国税局代开发票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非专利技术,即无形资产,理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但为何只取得普通发票放弃抵扣权呢?另一方面,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营改增”政策中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但为何转让方又缴纳了87378.64元的增值税呢?
带着这一连串的疑问,评估人员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随即与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但公司财务人员却不以为然,很淡定地说:“以前都是这样开的发票,也都是这样缴的税,只不过以前在地税局代开发票,现在发票由国税局控管,‘换汤不换药’,这没什么不对呀!”经过纳税评估人员耐心辅导解释,企业财务人员这才恍然大悟,喜出望外。
听了评估人员的耐心解释,丹江口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终于弄明白了“营改增”的具体规定:外购非专利技术的300万元其实完全可以抵扣,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由自己代替非专利技术转让方承担的增值税也可以免税,里里外外节约不少税收支出。于是,评估人员给企业提出了以下补救措施。一是尽快办理增值税免税手续,实现减免增值税,就等于增加了丹江口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利润;二是以现有手中普通发票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国税机关作废普通发票,重新开具金额相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换取税款抵扣权。
对此,企业欣然接受。但意想不到的是,在办理增值税减免手续时,卡住了“壳”。作为出售无形资产的转让方杨某属于自然人,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没有经过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因此,享受减免增值税方案泡了汤。最后唯一希望就是普通发票替换专用发票了。但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于出售无形资产的转让方属于自然人,不是个体工商户,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象,只限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结果,从办税服务厅传来的消息是,该业务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意味着第二方案也已经失败。
事情发展到这一地步,大家都很沮丧,但评估人员又给出了另一个设想:杨某虽说是自然人,但他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办个工商执照并申请税务登记,问题自然就迎刃而解,况且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也不用缴费呀!况且这也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的法定义务。最后,杨某和企业财务人员听从了评估人员的建议。不到一个星期,杨某就拿到了税务登记证,顺理成章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丹江口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抵扣了87378.64元的增值税,于是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事后,公司办税员小张动情地说:“以前我们认为公司不是‘营改增’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与自己无关,要不是这次纳税评估,这一切还蒙在鼓里咧!真想不到,‘营改增’无处不在,看来以后不学习税收业务不行呀!否则,被老板炒鱿鱼,还不知道咋回事呢!”
作者单位:湖北省丹江口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