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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税收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8-11-08
普通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不征税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息,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一、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不征收收入与免税收入,既然都是不缴税,为什么还要去区分呢?

最大的区别在于:这部分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折旧和摊销的处理。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免税收入可以。

二、专项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

不是所有财政性资金都是不征税收入,必须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并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出口退税≠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以,出口退税不能算作不征税收入。

四、收到专项财政性资金,未按照税法规定时间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无论会计处理是否计入当期损益,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五、超期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的财政性资金,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根据财税〔2008〕151号,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不征税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如果企业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七、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未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的规定,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除了非营利组织,其他单位的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 作者:张翀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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