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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来源: 福建国税 2015-06-24
普通

问: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因此,贵公司对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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