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来临,不容忽视的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
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此次实施的新公司法亮点之一——明确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在新公司法实施前,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充满了争议:
股东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司法案例:
1.富巴投资有限公司、海融博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6815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仅将股东可查阅财会资料的范围限定为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没有涉及原始凭证,二审判决未支持富巴公司查阅海融博信公司原始凭证的请求,并无不当。《会计法》第九条未赋予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的权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富巴公司依据以上规定请求再审本案之主张,不能成立。
2.陈某、成都市罗迪波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川民申121号
【裁判理由】四川省高级人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由此可知,股东可查阅公司财会资料的范围限于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并没有涉及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据此二审法院对陈某查阅罗迪波尔公司会计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要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司法案例: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审判白皮书》
李某、吴某诉甲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简要案情】
甲公司于2011年成立,2016年,李某、吴某通过继承股权成为甲公司股东,成为股东后,二人要求查阅并复制该公司2016年前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它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公司拒绝二人查阅,并称二股东无权查阅其取得股东身份之前的有关公司文件。李、吴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行使知情权。
【裁判意见】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民事判决:甲公司向李、吴二人提供2015年、2016年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供二原告或二人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和复制。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支持了李、吴二人的上诉请求,即:甲公司还需向李、吴二人提供二人加入公司前的有关公司文件。
2.广州市司法局:新加入的股东,有权申请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等材料
一、基本案情
某公司是2013年4月8日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股东是刘某、甘某。
2018年10月11日,郑某、刘某和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甘某将持有的某公司100%股份中的50%转让给郑某。2018年10月18日,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为刘某、郑某。
2020年6月16日,郑某曾向某公司寄送《关于查阅某公司相关文件的函》,要求某公司向郑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历次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公司重要经济合同及该合同被同意签署的公司内部决策审批文件供郑某查阅。
2020年6月29日,某公司回函称,仅同意郑某亲自到公司了解并查阅公司自2018年10月18日以后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账簿,且不同意提供公司重要经济合同等文件。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一旦成为公司股东,即享有与其他股东完全相同的权利,不应以成为公司股东的时间先后而予以区别对待,故判决:一、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自2013年4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等会计账簿、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供郑某查阅,查阅地点为某公司的住所地,查阅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二、驳回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某公司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此,新公司法新增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这对于保护股东权利,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是尤为重要的。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法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新增股东对全资子公司相关资料的查阅、复制权(即母公司可以穿透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同时明确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辅助行使查阅权的权限及对其合法行使查阅权的要求。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对股东持有股权时间无限制性要求。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未规定股东必须持有时间要求,即股东只要取得了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或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就享有了会计凭证查阅权。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对股东持股比例无限制性要求。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新增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并未规定股东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才拥有会计凭证查阅权。只要是公司股东,无论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查阅公司会计凭证。
四、股份公司股东的会计凭证查阅权有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的条件限制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股份公司的股东,只有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才拥有股份公司会计凭证查阅权:
1.必须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达到连续持有一百八十日以上,且单独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2.必须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达到连续持有一百八十日以上,且合计持有股份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
五、股东无会计凭证复制权
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是无权复制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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