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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高发布的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解释,看新关注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4-03-25
普通

2024年3月15日,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于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该解释引起大家的高度关注,有哪些关注点呢?对企业有何影响呢?

一、两高部门与时俱进,增加逃税和虚开发票新情形。

01

(一)增加逃税的新情形
1)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2)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3)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二)增加虚开其他发票的新情形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的,为“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二、继续强调: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不定义为虚开发票。

02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要注意,虽然不定义为虚开发票,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定义“已扣、已收税款”的情况。

03

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四、纳税人最后的救赎: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纳税人补缴税金免除刑责

04

1.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五、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05

纳税人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不申报逃避纳税的“不申报”进行定义。

0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写在最后:

07

纳税人如对纳税行为发生争议时,税务机关已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纳税人正确的维权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以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逃税罪的,根据法释〔2024〕4号的规定,被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追究刑责了。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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