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印花税法实施后的风险防范!
印花税法实施有一个多月了,那么印花税法实施后,企业怎样操作才能减少税务风险和税收筹划呢?
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标明增值税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规定,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因此,在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应标明增值税税额,可以按不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降低印花税税负。但是需要注意,在应税合同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仅约定增值税税率,或者约定不含税金额和含税金额,都不能按不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应按含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导致企业多缴印花税。
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实际履行后金额减少的,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金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签订合同后,合同实际履行时,可能存在实际结算金额小于合同金额的情况,建议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金额,多缴的印花税可以办理退税或抵税,从而降低印花税。
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三)款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当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时,纳税人一定要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否则,存在因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而未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导致少缴印花税的,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印花税、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风险;因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而未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导致多缴印花税的,无法办理退税或抵税的税务风险。
多方当事人合同缴纳印花税须区分情况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一)款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因此,多方当事人合同如列明各自的金额的,各当事人应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如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纳税人应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对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注意,应纳印花税税额填报零元,不能填报五元。这是与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是不同的。待到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