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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差异较大”,一定有问题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21-12-06
普通

风险提示 “增值税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较大”,一定有问题吗?

近日,一位会员朋友收到税务局风险提示通知“2020年增值税累计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较大”,让企业自查,这项提示就一定有问题吗?其实,企业遇到该类提示不要惊慌,查明差异原因,如果原因符合各税种的规定,可列明缘由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处理,小编梳理了该公司的缘由与大家聊聊。

缘由一: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与企业所得说纳税义务时间不一致所致

2020年12月初该企业将办公室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月租金5万元,一次性收取2年的房租120万元,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度此业务增值税上确认销售额120万元。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20年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仅确认收入5万元,增值税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115万元。

缘由二:

捐赠、福利等视同销售行为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该企业也按照规定申报了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会计处理时计入了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科目,但是企业的办税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漏申报了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导致增值税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50万元。实际上,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处理时,同时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并不影响最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但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处理还是至关重要的。

缘由三:

移送分公司的货物增值税上需视同销售处理,但企业所得税由总分机构汇总申报

该公司有一家分支机构,2020年销售分公司货物30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企业所得税上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并未体现该笔销售额,也无需体现。2020年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上仅确认收入0万元,增值税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300万元。

以上为该家公司2020年增值税累计销售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年报营业收入差异较大的主要原因。第一、第三项缘由形成的差异是必然的,一旦企业有发生也无法避免;第二项缘由企业是可以避免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定要记住也需要视同销售,且不会影响最终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所以,企业如果收到税务局的风险提示先不要惊慌,查明缘由至关重要。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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