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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不要慌!应对策略!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9-12-23
普通

首先,来看一则上市公司的近期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9-056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远大生水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生水)于 2019 年12 月 10 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 号],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事由:异常凭证处理通知。

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请你(单位)对所取得的上述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我局将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你(单位)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你(单位)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如你(单位)对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请在 2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二、税务事项情况介绍

据初步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协查通知,因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从而造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认为远大生水取得的、已认证抵扣的、由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一律先在申报期内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涉及远大生水 2017 年 7 月至 9 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67 份,发票金额445,082,407.29 元(不含税),涉及增值税 75,664,009.38 元。

远大生水于 2017 年 7 月至 9 月期间与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签定了7 份铝锭采购合同,共计采购铝锭 2,689.53 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2,508,111.04 元;以及 18 份电解铜采购合同,共计采购电解铜 9,428.66 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税)478,238,305.63 元。

经公司自查,远大生水向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的上述货物分别销售给 98 家下游客户。在交易中,远大生水与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存在真实的价格议价和资金收付过程,货物的出入库手续完备,并按合同约定向上游供应商收取增值税进项发票,向下游客户开具增值税销项发票,远大生水所获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经认证并进行了抵扣。上述交易是遵循各方基于真实意愿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履行的,公司目前未发现交易中存在违法、不真实的情况。公司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了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

三、税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就上述事项咨询了年审会计师,如果税务部门在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之日前,认定远大生水取得的上海政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而不得抵扣,则远大生水将 75,664,009.38 元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当期损益,预计减少公司 2019 年度归母净利润 37,075,364.60 元。否则,将不会对公司 2019 年度归母净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会同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由于上述事项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通〔2019〕060 号]。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通过上述公告内容来看,远大生水会面临7500多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并进一步可能影响当期利润。这个金额可以说是相当巨大的。

来看一下税务机关的处理措施。

对于不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一般来说是这样:

■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对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可见对于A级纳税人,是有一个缓冲期的。所以,对于广大企业来说,一定要重视和珍惜自己的纳税信用,维护好自己的纳税信用,尽量成为A级纳税人。

最后,受票企业收到异常增值税扣税凭的应对策略。

■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证明增值税发票信息、业务合同、运输仓储证明以及银行账单资金流的一致性。

■如果税务机关需要实地调查的,企业应该配合税局到生产经营场所查看,配合其就企业经营状况、生产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

■税务机关根据情况需要,可以发起异地协查,委托与纳税人发生交易的上游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实,如果出现此类情况,企业应该及时与上游企业进行沟通,提高效率,及时解除异常凭证的认定。

尤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上游企业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也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游企业向受票方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上游企业向受票方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上游企业按规定向受票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其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企业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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