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屋的成本结转问题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06
普通
提问:
房子没有竣工,预售了,感觉可能要亏损,现在想按照主体工程已发生的成本来结转产品的成本,能不能行?
解答: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不得低于3%。”
国家对于未完工产品的毛利率是有明确规定的,目的为了加强房企的税收管理,建议咨询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以他们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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