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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类型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7-06-21
普通

  【问题】

  哪种类型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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