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找一个建筑公司打几口井,对方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备注栏没有写明发生地的和项目名称,是否属于不合规,能否报销入账?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建议贵公司跟对方协商,让对方重新开具发票,然后再报销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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