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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家庭困难补助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 2016-10-20
普通

  【问题】

  我公司付给员工的家庭困难补助是否要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1.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一条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符合以上条件的困难补助不交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困难补助应该在福利费中列支。税收上困难补助无具体规定。但是困难补助在福利费中扣除也要符合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则。

  所以职工困难补助列支在福利费,在其可扣除的额度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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