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农村集体企业因土地拆迁建设,收到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八条均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鉴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村集体(村委会)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出让农村集体土地而取得的土地补偿收入,应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执行。
本信息为收费会员专享内容,此条免费。想获得更多专业答疑或精彩会员内容,请注册为会员或与客服联系申请成为收费会员。
立即成为会员>> 详情请致电010-82318888 或400 810 4588!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赠送辅导基金 3.期刊发表论文 4.会员专享期刊
5.内训直通车 6.财税图书馆 7.专家上门 8.财税法规库
新政解读、视频直播课
财税移动课程、财税手机报实务网络课程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