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的房地产开发老项目简易征收相关问题
来源: 四川国税
2016-07-20
普通
【问题】
跨县的房地产开发老项目(外管证已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报验)按简易征收(5%)的情况下,①售房预收款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还是机构所在地国税局预缴增值税款?预征率是否为3%?③如按3%预缴,那差额2%的增值税是什么时间在机构所在地还是项目所在地缴纳?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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