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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维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3-02
普通

  【问题】

  公司的电梯维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7号)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的电梯维修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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