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税务网校 > 答疑精华

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哪些劳务费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2-24
普通

  【问题】

  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哪些劳务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本信息为收费会员专享内容,此条免费。想获得更多专业答疑或精彩会员内容,请注册为会员或与客服联系申请成为收费会员

立即成为会员>>        详情请致电010-82318888400 810 4588

成为会员可享受以下服务:

1.答疑全天候    2.赠送辅导基金    3.期刊发表论文    4.会员专享期刊
  5.内训直通车    6.财税图书馆     7.专家上门      8.财税法规库

新政解读、视频直播课

财税移动课程、财税手机报实务网络课程

更多会员内容,请查看>>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讲师梦

国家版权局认可的培训方案

发展第二职业,再赚一份收入

1870人已学立即申请
好课试听
关注公众微信号

扫码找组织

公众号

tax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