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同类涂料办理消费税减免税备案是否提供清单
【问题】
请问生产销售同类涂料办理消费税减免税备案时是否要提供清单?
【答案】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池 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规定,对生产、委托加工符合《通知》中第二条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减免为备案类减免,纳税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一)《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相关产品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同时具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和资质认定授权证书(CAL)的检测机构;以及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资质认定,具有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的检验检疫检测机构。
(三)纳税人应填写同类电池、涂料对应的所有免税产品型号清单,并与检测报告装订一并提交。免税产品型号清单中的电池、涂料名称或型号与企业记账和开票的名称应一致。
另外,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电池 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的通知》(粤国税函(2015)83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方便纳税人梳理相关减免税目录,省国税局制定《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简称《清单》),纳税人在办理电池、涂料减免税备案时,应将所需减免的产品名称按《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格式要求填写,《清单》可自行下载,如《清单》未能填列全部产品名称,可添加行数填写。
因此,您公司生产销售同类涂料办理消费税减免税备案时应按规定提供《电池涂料免税产品型号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