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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未还有何税务风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6-01-13
普通

  【问题】

  公司为增加资本,扩大企业经营资质,向金融机构借款增资后,抽回资金计入其他应收款股东名下,在账上反映为股东借款,现在年末到了,因为借款还没能全部还上,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建议公司按实际业务做账务处理,如果股东借款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那么,股东应该在12月31日前,将款项归还公司,存入公司银行账户,否则将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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