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的一个房产是经人民法院确认房屋权属的,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不能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税务机关会不会不予以受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因此,您说的情况在办理契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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