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以前年度作为损失申报扣除的应收账款,今年又收回的,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十一、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以前年度作为损失申报扣除的应收账款,今年又收回的,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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