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虚拟存储空间租赁,所有权未转移,如何缴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26
普通
【问题】
企业将网络上虚拟的存储空间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所有权未转移,此项业务是否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因此,企业将网络上虚拟的存储空间租赁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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