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能否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因此,法人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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